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9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从桂街**号。
负责人:李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艳,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曾令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虎,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李小艳、曾令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小艳、曾令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晓燕
人民陪审员 黄其芳
人民陪审员 雷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