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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39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与李小艳、曾令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李小艳,曾令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39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从桂街**号。

负责人:李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锡刚、何念寒,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艳,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曾令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承虎,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诉被告李小艳、曾令均、四川省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小艳、曾令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晓燕

人民陪审员  黄其芳

人民陪审员  雷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