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黄恒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庆,该行职员。被执行人XX光,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广西融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与XX光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XX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卫华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