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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3民初字815号

黄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民初字815号原告黄某,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被告阮某,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溪县。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炳文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四胎子女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习惯不同,家庭经常吵闹、打架时有发生。但为了孩子,本人苦苦撑着。2015年10月底以来,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动手打骂,使我有家不能归,经村委干部多次调解无效,被告又多次到有关职能部门无事生非投诉,多次威胁离婚,我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据此原告请求了离婚。被告答辩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好。被答辩人所诉的不符合客观事实,我们的感情未完全破裂,本人不同意离婚。恳请人民法院多做被答辩人的工作,希望其三思而后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已生育四胎子女且均已成年。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特别是自2015年10月以来,因双方未能处理好生活上的矛盾,双方时会争吵,夫妻感情备受影响。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重归于好,但也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婚姻靠感情维系,原、被告为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婚后感情尚好,已生育子女,多年来,因双方未能做到夫妻间应有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关心,致在处理生活问题上,双方产生了纠纷。若双方多从家庭及子女的利益出发,求大同存小异,夫妻会和好如初的。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与被告阮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炳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志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