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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3161号

汪立萍与赵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立萍,赵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3161号原告汪立萍,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赵向东,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不详。

原告汪立萍诉被告赵向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汪立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我院在向汪立萍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的同时,向原告汪立萍开具了预收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该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数额、期限、开户行、逾期缴费并换取诉讼费专用票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现因原告汪立萍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于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