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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577号

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芬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芬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1XXXX,住所地内蒙古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法定代表人白凤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艳芬,女,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