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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346号

346刘莉申请执行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莉,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贵州余庆人,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被申请执行人徐治忠,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余庆县白泥镇。法定代表人徐治忠,系公司经理。刘莉诉被告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37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载明:

一、限被告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莉借款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70万元从2015年1月17日起、借款100万元从2015年2月10日起、借款50万元从2015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被告徐治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徐治忠、融鑫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治忠、贵州省余庆县融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尚差欠申请人刘莉本金220万、受理费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全部共计280万元,被执行人徐治忠自愿于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40万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7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50万,申请人刘莉自愿放弃其余请求。本案执行费24400元被执行人徐治忠自愿于2016年11月30日前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37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俊丽

审判员  田筱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典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