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095号
原告:李新青,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李垂车,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原告李新青与被告李垂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新青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新青以已与李垂车庭外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李垂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新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新青负担。
审判员 卢玉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俊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