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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491号

杨喜云与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喜云,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杨喜云,女,195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周平,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喜云与被执行人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喜云与被执行人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