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庄东阳,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周国标,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隆昭军,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申请执行人庄东阳与被执行人周国标、隆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惠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23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