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053号
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68号滨江豪园12栋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695672-8。
负责人:周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珊瑚,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杨格凤,女,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杨格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熊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