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1705号原告李红梅,女,1979年8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佳,女,1986年4月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港镇龙园路116号KCM医药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武雄,总经理。
原告李红梅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被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腾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梅及被告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一德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红梅诉称:李红梅因生活需要于2015年7月23日在京东商城上购买由一德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固葆二代一德堂牌牦牛骨粉活性钙胶囊”,8盒,金额1326元,订单编号9776394122,商品ID1416200241,一德堂大药房旗舰店系由一德堂公司开设。该商品页面广告宣传“7天清除体内废旧钙质、15天修复损坏骨骼破洞、30天清除关节肿胀疼痛、60天还你健康完美骨骼”,“防止骨质流失、补肾壮骨、保护润滑关节”,“开始清除废旧钙质并排除体外、开始修复受损骨骼及骨关节,骨量增加,改善骨质疏松,增加骨密度、风湿、类风湿、关节关、腰椎颈椎病得到缓解”,“全骨营养、留补合一、标本兼治”。李红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到,该商品具有保健功能,增加骨密度。但是商品宣传页面显示可以缓解、改善疾病,标本兼治等药品功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李红梅购物款1326元,并依法赔偿李红梅3978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李红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实名认证发票;证据2、订单;证据3、商品详情;证据4、食药局查询结果;证据5、商品实物及图片。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不同意李红梅的诉讼请求。第一,京东公司与李红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京东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京东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京东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说明函及店铺首页截图;证据2、一德堂公司资质证照;证据3、检测报告;证据4、商家有效地址及店铺页面截图的公示信息。被告一德堂公司未参加本院庭审,但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不同意李红梅的诉讼请求。第一,一德堂公司销售的商品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故其也具有缓解、改善疾病的功能,一德堂公司使用该类宣传用语不属于虚假宣传;第二,李红梅要求返还购物款1326元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一德堂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一德堂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李红梅的证据提出书面异议。京东公司对李红梅提供的证据1及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店铺经营者是一德堂公司,京东公司只是第三方平台;对证据3页面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4查询结果真实性认可;对证据5商品实物及图片真实性不认可。李红梅对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及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及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京东公司主张商品宣传页面截图没有原始网址,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查,本院对李红梅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李红梅于2015年7月23日在京东商城购买由一德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固葆二代一德堂牌牦牛骨粉活性钙胶囊”,8盒,金额1326元,订单编号9776394122,商品ID1416200241。李红梅提交的该商品在京东商城页面的宣传标语为“7天清除体内废旧钙质、15天修复损坏骨骼破洞、30天清除关节肿胀疼痛、60天还你健康完美骨骼”,“防止骨质流失、补肾壮骨、保护润滑关节”,“开始清除废旧钙质并排除体外、开始修复受损骨骼及骨关节,骨量增加,改善骨质疏松,增加骨密度、风湿、类风湿、关节关、腰椎颈椎病得到缓解”,“全骨营养、留补合一、标本兼治”。李红梅提交的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于该商品的查询结果显示,该商品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且不能代替药物。李红梅现场登陆京东账号,显示其购买涉案商品的情况与其所述一致。京东公司提交的由一德堂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显示,一德堂公司为京东平台上“一德堂大药房旗舰店”的经营者,店铺的宣传、展示内容以及商品的销售、配送、售后服务均由一德堂公司负责。京东公司提交了一德堂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涉案商品检测报告以及地址确认书等,并提交了一德堂大药房旗舰店网店经营者在京东商城上的执照信息,用以证明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并且能够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经核实,京东公司系京东商城网站的所有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一德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李红梅从京东公司网络平台购买涉案商品,由一德堂公司发货并提供售后,李红梅与一德堂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德堂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保健食品,其商品页面广告宣传使用“修复骨关节”、“标本兼治”等治疗性用语。因李红梅购买涉案商品的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故应适用2009年《食品安全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综上,可以认定一德堂公司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商品的行为。故对于李红梅要求一德堂公司退还货款13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德堂公司向李红梅退还货款的同时,李红梅应当向其退还涉案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对于李红梅要求一德堂公司支付涉案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97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京东公司在其平台上公布了商家名称、所在地、客服电话等商家信息,且已经提供商家有效地址及联系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故对于李红梅要求京东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一德堂公司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红梅货款一千三百二十六元并赔偿损失三千九百七十八元;原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固葆二代一德堂牌牦牛骨粉活性钙胶囊八盒;
二、驳回原告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深圳市一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腾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