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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833号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金水模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金水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为宁,系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金水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6#小区。

法定代表人:孔莉萍。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行他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