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为宁,系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金水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6#小区。
法定代表人:孔莉萍。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行他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