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995号
原告:余功平,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吴晗,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烜,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珍珠,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余功平与被告吴晗、欧阳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功平、被告吴晗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烜、被告欧阳珍珠两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功平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吴晗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归还。
被告吴晗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借款77000元。因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因此吴晗无需支付借款利息。
被告欧阳珍珠辩称,对借款的事被告并不知情,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前1个月内,该20万元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开支,被告欧阳珍珠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日,被告吴晗以发工人工资为由通过案外人韩刚介绍,向原告余功平借款20万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吴晗返还2000元给原告。被告吴晗另通过韩刚返还27000元给原告余功平。2016年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结婚,于2014年10月11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到庭证人证言、本院调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到庭原、被告的相关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晗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后被告归还29000元,尚欠171000元应当及时归还给原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欧阳珍珠辩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晗、欧阳珍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功平17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吴晗、欧阳珍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