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规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人40万元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工资。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东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所确定的金钱给付部分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