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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2446号

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规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应给付申请人40万元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工资。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东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所确定的金钱给付部分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