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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54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永亭

审判员  窦在强

审判员  刘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玮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