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563号
原告:孙某1,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秦旭芳,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女,1958年6月4日生,汉族,现住路北区。。
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及委托代理人秦旭方、被告孙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继承继父孙换成坐落于丰××××神庄丰集建宅字第358号房产,价值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继父孙换成的舅舅王荣久无儿女,1984年6月30日在中证人主持下订立过继协议,孙换成负责王荣久的生养死葬,王荣久的房产归孙换成所有。订立协议后孙换成迁入四神庄王荣久处生活。××××年××月××日原告生母牛玉香带原告及弟弟孙志强与继父孙换成结婚,生活在丰集建宅字第358号住宅内,一家三代生活在一起。王荣久于2013年5月24日病故。牛玉香及弟弟孙志强于2014年3月2日去世,继父孙换成于2014年3月3日去世。原告作为孙换成唯一继承人,理应继承继父孙换成坐落于丰××××神庄丰集建(宅)字第358号(110平米)房产,但孙换成同胞妹妹(被告)出面阻拦,无奈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孙某2答辩称:在文化大革命时王荣久过继给了其四大爷王德会,王荣久是我老舅,我母亲叫王荣珍,王荣久在生前将房产给了我母亲,这个房产也没有房契,我母亲就把房子给了我,一直将房屋管理至今。
原告诉称索要房屋我有意见,我认为我享有继承权,我应继续王荣弟及王荣甲的遗产,因为他们生前由我们赡养死后也是由我们负责的。
原告诉称的房产也是我与我哥共同盖的,在原告母亲与我哥结婚后没有参与盖房。孙焕成与王荣久的过继关系没有经过我母亲同意,是之前由生产队给写的,不能认为有效。综上,房屋有王德会(王荣久的过继母亲)及朱海芹(我姥姥)的份额。在本案中我依法享有继承份额,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证据:1、派出所答复材料一份,证明孙焕成曾用姓名情况。2、过继协议一份,立字人王荣久。证明由孙焕成赡养王荣久,其死后房产归孙焕成3、丰集建第358号宅基地使用证一份,证明争议房产系王荣久的。4、四神庄村委会证明一份2015.6.7日,证明孙焕成与王荣久存在过继关系。5、孙焕成与原告母亲结婚证一份,证明1997.7.8日孙焕成与原告之母登记结婚。6、农业家庭户口本一份,证明孙焕成与孙某1已经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及家庭成员情况。7、岔河镇派出所户主证明一份,及王荣久出生年月情况。8、岔河镇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明孙焕成户口情况。9、火化证明二份,孙焕成的死亡时间2014.3.3,孙志强的死亡时间2014.3.2。10、关于牛玉香死亡原因鉴定一份。11、孙志强的死亡鉴定一份。12、孙焕成的死亡鉴定一份。被告对上述原告提交证据1、3、4、5、6、7、8、9、10、11、12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据2,认为该协议不成立,因为我母亲不同意我哥过继给我老舅,是我哥私下自己写的。对其他证据无意见。被告提交证据有:1、提交房契二份,证明王荣久过继给王德会的情况。以及对于我姥姥朱海芹的房产中我依法享有相应份额。关于83年房契,证明王荣久将其享有的房产卖掉情况。2、证人李某出庭证言,证明过继协议是我哥自己写的,我们都不知情。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对于50年房契复印件有异议,按照我国土地政策,被告提供的房契是作废的,从提供的四至看,与王荣久确权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均不一样,不能证明同王荣久具有丰集建第358号宅基地房产系同一房基地。对于83年的卖契有异议,该证据上没有王荣久的名字,与本案无关系。证据2,未提异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6、7、8、9、10、11、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虽对其提出异议,认为其母不知情,且证人李某否认书写过次协议,但均不能否定该协议:孙换成“过继”给王荣久的内容。对原告提交证据2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所提交的房契,均不能否定丰集建(宅)字第35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证人李某的出庭证言,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孙换成,又名孙焕成,原系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刘各庄人,王荣久系孙换成舅父,1984年6月30日王荣久与孙焕成签订“过继”协议:王荣久因无继承人,本人情愿将外甥孙焕成为继嗣人以及生养死葬,所有家产由孙焕成所有。后孙焕成迁入丰××××神庄与王荣久共同居住生活。××××年××月××日孙焕成与牛玉香结婚,牛玉香系再婚,牛玉香携子孙某1、孙志强将户籍迁入孙换成户籍,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与户主孙换成关系为:长子。2013年5月24日王荣久因病去世。2014年3月2日牛玉香、孙志强被他人刺伤身亡,2014年3月3日孙换成自杀身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本案当事人谁享有继承遗产权利。遗产是公民去世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涉及登记在王荣久名下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房产,依据王荣久与孙换成签订的协议内容表明,该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据此协议王荣久名下房产在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孙换成继承所有。孙换成、牛玉香结婚后,与孙某1、孙志强形成继父子关系。孙换成生前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去世后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孙某1一人。原告孙某1主张继承孙换成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2所辩,王荣久在生前将房产给了我母亲,我母亲就把房子给了我,一直将房屋管理至今。我认为我享有继承权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孙换成登记在王荣久名下坐落唐山市丰南区岔河镇四神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丰集建(宅)字第358号的房屋由原告孙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孙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军富
代理
审判员 马德龙
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毕双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