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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63号

王永伟、单二木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伟,单二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伟,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执行人单二木,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伟与被执行人单二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07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0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单二木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07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李霄珍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