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邹静,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丽梅,女,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邹静与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丽梅有房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对张丽梅银行存款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