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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2-1号

崔宗海诉薛峰、张琼、葛艳艳、王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宗海,薛峰,张琼,葛艳艳,王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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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崔宗海,男,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薛峰,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琼,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葛艳艳,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鹏辉,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崔宗海与薛峰、张琼、葛艳艳、王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经字第1074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薛峰、张琼、葛艳艳、王鹏辉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崔宗海依据(2015)郑绿证执字第291号执行证书于2015��1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葛艳艳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384号4号楼49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葛艳艳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384号4号楼4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林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