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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357号

周俊华、任丘市宏大汽车配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俊华,任丘市宏大汽车配件厂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周俊华,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被执行人任丘市宏大汽车配件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任劳人仲裁字[2016]第06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任丘市宏大汽车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丘市宏大汽车配件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丘市宏大汽车配件厂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亚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