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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900号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00号

原告:张某,女,197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武某,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