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900号
原告:张某,女,1973年12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武某,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