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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705号

陈某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705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委托代理人聂硕,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张某2,男,195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杜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张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1于2015年2月24日经他人介绍相识,2015年3月7日给付二被告彩礼定金13000元。二被告收到彩礼后不久便悔婚,且拒不返还彩礼。为此,请求判令二

被告:返还彩礼款13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1、张某2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1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原告陈某给付被告张某1、张某2礼金13000元。被告张某1、张某2接收礼金后不久,被告张某1即与原告陈某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被告张某1捺印的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彩礼是我国民间习俗中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某1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张某1返还彩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主体问题,因在民间习俗中,婚姻大多是父母操办,本案中被告张某2实际参与接受了彩礼,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张某2、张某1共同返还彩礼,理由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返还彩礼的数额应酌情予以确定,结合本案事实,本院酌定返还彩礼的数额为1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张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彩礼1万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张某1、张某2负担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杜万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静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