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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911号

黄朝晖与朱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朝晖,朱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11号

申请执行人:黄朝晖,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朱发民,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黄朝晖与被执行人朱发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0日,黄朝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承担案件执行费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