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荣,女,195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祯,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桂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祯公证执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商睢证执字第24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马祯名下有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豫苑路东建业桂圆18号楼2单元2B户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杨桂荣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8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瑞卿
审 判 员 李丹梅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