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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2865号

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与马立影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马立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2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宗熙,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敬栓,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影(又名马丽颖)。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被告马立影在原告村投资建厂,租赁部分土地。原告辛集市辛集镇试炮营村委会称,2007年5月23日被告马立影与原告签订租地协议书一份,被告从原告处租地13亩零5厘,租期70年,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租地款90500元。被告马立影称,对土地协议书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这部分土地是被告流转取得,被告已经向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土地转让金额,所以说租地协议不存在实施的基础。国家的土地实行的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政策,虽然集体对土地有所有权,但在已经进行承保或者相应处置的情况下,那么集体对已经承包的土地就没有再次的租赁权了。我方提交的证据可证实我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系流转得来的,原告不应该在取得相应租金。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地协议书时间是2007年5月23日,双方约定租金玖万零伍佰元一次性付清,虽然双方未约定具体给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作为租赁合同都是上付租金,并且协议写明一次性付清,所以由被告占用8年之久再交纳租金这个情况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而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被告提交的证据证实这部分土地是被告流转取得,已经向原来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转让金额,原告不应该再取得相应租金,因此租地协议不存在事实上的基础。此案经调解无效,原审法院判决为:驳回原告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原告负担。判后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不服,其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缴纳时间,并且上诉人也多次找过被上诉人索要,被上诉人从未说过不付,只是一直拖延未付,未约定的履行期限应当以主张时计算诉讼时效,故此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协议书时间是2007年5月23日,双方约定租金玖万零伍佰元一次性付清,虽然双方未约定具体给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作为租赁合同都是上付租金,并且协议写明一次性付清,所以由被上诉人占用8年之久再交纳租金这个情况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而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7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上诉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基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上诉人辛集市田家庄乡试炮营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瑞江

审判员  孟志刚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