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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1021号

原告姜佰春与被告闫福权赡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姜佰春,闫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021号

原告:姜佰春,女,192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庆云镇西古城子村,身份证号码211222192702172228。

被告:闫福权,男,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佰春与被告闫福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佰春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佰春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代理

审判员  薛立春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