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021号
原告:姜佰春,女,192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开原市庆云镇西古城子村,身份证号码211222192702172228。
被告:闫福权,男,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案由:赡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佰春与被告闫福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佰春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佰春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代理
审判员 薛立春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