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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207号

陈晓伟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晓伟,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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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闽052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伟,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新霞社区世纪大道东侧危房改造安置工程C区15号楼302、303室,机构代码15622043-X。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晓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320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3208号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