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孟钢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国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钢伟申请执行康国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钢伟与被执行人康国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孟钢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