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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162号

孟钢伟诉康国强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钢伟,康国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孟钢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国强,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钢伟申请执行康国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钢伟与被执行人康国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孟钢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