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85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负责人王庆彬,行长。被执行人李亚滨,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李亚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0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李亚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0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峰
代理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