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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彦与被执行人刘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彦,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彦,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64********,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陈祥堡村***号。被执行人刘杰,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68********,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秀水河子村***号。委托代理人高秀芝(系被执行人刘杰配偶),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64********,蒙古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秀水河子村***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彦与被执行人刘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辽0124执85号。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同意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