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朱延萍,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建筑总公司职工,现住宝塔区七里铺百合花园305室。被执行人李朋,男,汉族,1989年9月3日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桃园新村。朱延萍申请执行李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2015)宝民初字第03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申请人案件款76268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5元、执行费1100元。2016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朱延萍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和被执行人李朋私下达成了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支付完毕,执行费1100元已交至法院执行专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