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136号原告徐湘州。被告姚勇群。第三人青岛鼎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46-3太平洋房屋。
原告徐湘州诉被告姚勇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
徐湘州与姚勇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136号原告徐湘州。被告姚勇群。第三人青岛鼎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46-3太平洋房屋。
原告徐湘州诉被告姚勇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