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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3136号

徐湘州与姚勇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湘州,姚勇群,青岛鼎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3136号原告徐湘州。被告姚勇群。第三人青岛鼎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46-3太平洋房屋。

原告徐湘州诉被告姚勇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