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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480号

周江明、朱宏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江明,朱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周江明被执行人朱宏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037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宏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宏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宏斌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宏斌的配偶丁林华(证件号码:330425790805662)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9的存款人民币608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