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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165号之一

陈洪琼与高德平、高县庆符镇红花坳页岩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安富,严晓光,贾容,闵友诗,严树娥,严为福,杨玲敏,杨启莲,简吉乾,杨敏,陈洪琼,高德平,高县庆符镇红花坳页岩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安富,男,生于1964年2月21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严晓光,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贾容,女,生于1973年3月23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闵友诗,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严树娥,女,,生于1923年1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严为福,男,生于1960年7月25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杨玲敏,女,生于1960年9月25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杨启莲,女,生于1963年2月4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简吉乾,女,生于1963年4月10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杨敏,男,生于1952年5月1日,住四川省高县。申请执行人陈洪琼,女,生于1955年7月18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高德平,男,生于1964年6月20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高县庆符镇红花坳页岩砖厂,住四川省高县庆符镇百通村。投资人高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5民初104号、105号、106号、107号、108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高德平、高县庆符镇红花坳页岩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借款和受理费共计2998898元,执行费共计415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德平所有的:1、位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154.73平方米);2、位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101.22平方米);3、位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131.58平方米);4、位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112.24平方米);5、位于高县庆符镇翰笙路(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40.14平方米);6、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40.56平方米);7、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40.56平方米);8、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9、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8.62平方米);10、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8.62平方米);11、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8.62平方米);12、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8.62平方米);13、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8.62平方米);14、位于高县庆符镇文庙街(权属证书号XX,建筑面积37.4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