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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250号之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郑文桢、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郑文桢,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郑文桢。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郑文桢所有的牌号为浙G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梦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