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郑文桢。被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郑文桢所有的牌号为浙G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梦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