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字第87号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石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林秋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朋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忠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雪莲,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义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秀珍,女,汉族。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石峰、林秋凤、杨朋朋、王娟、刘忠杰、杨雪莲、刘义昌、高秀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白水县(2015)白水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于2016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15日,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秀珍11328.17元(10028.17元、1300元),刘义昌12060元,2016年6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朋朋银行存款50000元,以上案件款73388.17元申请人已领取,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清付,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意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