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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231号

雷勇与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勇,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雷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机械租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镇137团。

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访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雷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民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9734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60元,因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8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