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恢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代表人黄恒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庆,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赵润琼。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与赵润琼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润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赵润琼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卫华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