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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付云龙、高晓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云龙,高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南山管理区。法定代表人XX宏,局长。被执行人付云龙,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高晓英,女,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6)辽138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裁定书确认被告付云龙、高晓英给付原告北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505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付云龙、高晓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书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付云龙高晓英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孙爱民

审判员  周建平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明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