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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229号

张志强与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机械租赁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薛仲新,访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民终字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601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0元,因被执行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30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金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