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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执489号

青海省大通县LPAC项目部与王智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海省大通县LPAC项目部,李英存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大通县LPAC项目部

负责人:王智琳,该项目部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英存,女,村民。本院在执行青海省大通县LPAC项目部与李英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卫国

审判员  高建华

审判员  钱生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