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穗清防水补漏服务有限公司,住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百加居委会田寮村28号。
法定代表人:江锡云。
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从化区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5号自编1501房。
法定代表人:林平。关于清远市穗清防水补漏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从化动漫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清还修理费本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成
审判员 李永强
审判员 朱继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乾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