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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453号

郝伟申请执行窦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伟,窦永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郝伟,男,28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窦永清,男,50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郝伟申请执行窦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窦永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