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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1130-2号

高希忠与林鑫、张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希忠,林鑫,张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1130-2号

申请执行人:高希忠。

被执行人:林鑫。

被执行人:张露。系被告林鑫之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鑫、张露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高希忠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希忠如发现被执行人林鑫、张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军

审判员 巩象才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