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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1757号

原告肖方军诉被告江油市扶贫驾校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方军,江油市扶贫驾驶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81民初1757号

原告:肖方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67年10月11日,住江油市二郎庙镇。

委托代理人:黎仕友,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油市扶贫驾驶学校,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太白路中段安丰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汤化冰,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旒琦,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肖方军诉被告江油市扶贫驾驶学校(以下简称扶贫驾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应聘到被告处工作,从事教练员岗位工作。当时约定教练自己招收学员按每人150元提成进入工资,原告现在还有30位学员的提成工资没有领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积极配合被告工作,履行教练员应尽职责,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3月30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被告在解除合同时没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并没有依法裁决,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枉法裁判后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认为: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本案事实查清的基础之上,没有分清是非,枉法裁判。仲裁委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作出错误的裁决,仲裁委对被告无理的辩解,在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支持了被告的辩解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来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提成工资45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具体到本案,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根据2016年1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从2008年9月开始给原告支付双倍工资。由于原告在2008年9月未领到双倍工资,原告应当于此时知道其获得二倍工资的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应当从2008年9月起计算一年,即2009年8月到期。而原告于2015年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原告2015年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即为2014年,2015年与2009年相差长达5年时间,已远远超过一年的时间。既然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显然,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对于原告诉请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第二、原告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的情形,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第三、被告未拖欠原告提成工资,原告请求支付提成工资的证据不足。被告关于提成工资领取的规定是,在招收学员完成科目一考试之后,教练员才可以领取提成工资,而且提成工资的标准不一。但是,原告仅提交其招收学员的表格,关于表格中的招生学员是否已退学、退费,是否完成科目一考试,原告均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其已满足提成工资领取标准。所以,原告要求支付提成工资的请求无法成立。第四、被告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单位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形。如前所述,原告是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才被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故,被告不应向原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均不应该得到支持。案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方军于2008年8月15日至2014年11月12日在被告扶贫驾校工作,从事教练员岗位工作。月工资2000元,另加学员提成(150元/位)。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扶贫驾校根据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2014)150号文和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绵阳市劳动运输协会(2014)179号文制订了《扶贫驾校关于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的规定》,2014年11月,网名“断点”在网上发贴称扶贫驾校教练肖方军对学员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一时间在网上流传,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2014年11月8日,被告在单位安全例会上以原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通知原告待岗,原告没有提出异议。2015年3月30日被告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关系。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提成工资45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关系一个月工资2000元;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江劳人仲案(2015)480号仲裁裁决书。2016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该仲裁裁决书,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提交了30名学员报名表,提出被告单位规定本校教练员招收一名学员提成150元的奖励,但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时未支付提成奖励4500元。被告提交了江扶校(2014)7号《江油市扶贫驾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的规定》;2014年8月9日和2014年11月8日两份安全例会记录;会议签到册;2014年绵阳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2014]150、179号通知,以此证明原告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另查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原告于2008年8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9月至2009年7月的双倍工资。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8月14日开始计算,原告最迟应当在2010年8月14日主张其权利,原告之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双倍工资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作为被告驾校的教练员,在从事教练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驾校规章制度,并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学工作中不得向学员吃、拿、卡、要。原告的教学工作被学员投诉,并发贴在网络上,严重影响了被告驾校的声誉,给驾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评价,被告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被告的做法并无不当,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原告提交了30名学员报名表,以此主张提成工资4500元,被告以提成工资领取条件不具备为由反驳,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该项诉请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油市扶贫驾驶学校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肖方军支付提成工资4500元。驳回原告肖方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