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4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进,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荣昌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荣昌县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11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3392248E。
法定代表人:罗富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上诉人姚进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姚进于2016年8月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且无正当理由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定义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姚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永鸿
审 判 员 黄 淳
代理
审判员 吴贵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