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965号

赵秀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965号被执行人赵秀娥,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商睢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秀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赵秀娥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5月12日移送执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秀娥的财产先行退赔被害人后,不足以缴纳本案罚金,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9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