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被执行人李春东,男。本院在执行王毅与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