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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12号

王毅与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毅,李春东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被执行人李春东,男。本院在执行王毅与李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毅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冯海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