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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374号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贺某某、董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肇某某、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李某某,赵某某,王某,张某某,姜某某,贺某某,董某某,郭某某,陈某某,肇某某,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行行长。被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肇某某。被

申请执行人:伺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姜某某、贺某某、董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肇某某、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张某某、姜某某、贺某某、董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肇某某、伺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8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