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18号
被执行人:王东建。本院(2016)浙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东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建现处服刑期且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杨 月 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裘金(代) 来自